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家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街**号院**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7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家强驾驶车牌号为冀GL****尼桑汽车,从张家口市宣化区到涿鹿县张家堡镇盛世家园小区,翻墙进入该小区后,王家强将九号楼四单元楼道电表箱内铜芯电线以及该单元12户室内铜芯电线剪断抽走。经涿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共计8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家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家强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涉案尼桑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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