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家发诈骗罪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大连市**委办**厅、**部**厅《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建设项目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场的项目申报条件。2011年11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经营的**猪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的《证明》《2012年普兰店市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粪污处理项目推荐表》《王某甲**猪场粪污处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大连市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资金配套承诺书》《大连市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项目建设承诺书》《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等材料,向原普兰店市**局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建设项目。后原普兰店市财政局分别于2013年8月9日、2014年2月17日向王某甲拨放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4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及支付饲料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中国**委员会出具《证明》、《关于查处普兰店市四平镇副镇长顾某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查处普兰店市四平镇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建设项目的通知》复印件、四平镇人民政府、四平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2012年普兰店市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项目推荐表》复印件、关于上报2012年普兰店市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建设项目的请示、项目申报表复印件、《大连市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大连市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项目建设承诺书》、《大连市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资金配套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文件、《普兰店市四平镇王某甲**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加强生猪标准化养殖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复印件、《关于下达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的通知》、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申请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及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2份、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出具的说明、《关于对辽宁**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告知函》、《关于收悉<关于对辽宁**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告知函>的函》、《关于对辽宁**咨询有限公司及审核编制人员涉嫌违规调查情况的函》的复印件、《关于王某甲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王某乙签名字模、户口证明、辽宁**咨询有限公司档案复印件、韩某某自然情况、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单某某、徐某某、通文才、王某丁、王某乙、韩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董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  楠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4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