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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伟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家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家伟因个人高消费以及房贷等各种债务导致经济困难。王家伟在做工程项目中通过制作假的付款账户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另外,王家伟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钱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做工程急需钱款等为由,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夏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多人钱款。

1.2017年年底,由王家伟介绍牵头的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和黄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的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最后一期的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尚未支付给**科技公司。王家伟因急需用钱,私自盖**科技公司印章制作了一份账户变更委托书,将工程款收款账户改为黄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账户,提供给**房地产公司,并跟**信息公司负责人孙某某说好,有一笔资金需要通过其公司账户走账。2018年2月1日,**房地产公司将该笔工程款109051.30元打入**信息公司账户,孙某某依据王家伟的要求将该笔钱款转入王家伟的个人账户。期间,**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甲催着结账,王家伟先跟陈某甲谎称还在向**房地产公司催要该笔工程款,后一直拖着未将该笔工程款交给陈某甲,实际将该笔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

2.2018年10月份,王家伟与**房地产公司商谈了**县政府广场LED屏项目工程。之后,王家伟找到黄山市**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乙谈好承包该工程事宜,并让陈某乙先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谎称后期再签合同。期间,陈某乙多次联系王家伟,要求办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及结账等事宜,但王家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王家伟瞒着陈某乙,另外找了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王家伟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龙某某称由他负责施工。后**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合肥骏迈公司,龙某某依照王家伟的要求将工程款转入王家伟的账户,共计21.5万元。截止案发,王家伟一直拖着未将该工程款交给陈某乙,实际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高消费等。

3.2017年下半年以来,王家伟在明知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偿还钱款的情况下,仍以能帮顾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等理由向顾某某借了多张信用卡一直在使用。期间,王家伟仅归还顾某某信用卡部分钱款。截止案发,王家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顾某某本金钱款共计7.3万余元。王家伟实际将顾某某的信用卡用于个人高消费和还房贷等。

4.2017年6月份以来,王家伟以做工程急需资金,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陆续向黄某某借款,还借用黄某某的信用卡套现。期间,因黄某某催债,王家伟归还部分钱款。截止案发,王家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黄某某钱款共计6.6万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自己的高消费等开销。

5.2017年12月份以来,王家伟称自己在做工程需要资金,陆续向叶某某借款,期间,王家伟归还叶某某部分钱款。截止案发,王家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叶某某本金钱款共计6.47万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个人高消费等开销。

6.2017年下半年以来,王家伟以自己做工程项目需要投标保证金等理由,陆续向夏某某借款,并许诺给予利息。截止案发,王家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夏某某钱款共计52万余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个人高消费等开销。

7.2019年1月份,王家伟称在做工程需要用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郭某某钱款4.85万元。王家伟实际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的信用卡及房贷等。之后,郭某某让王家伟还钱,王家伟陆续归还郭某某钱款共计1.4万元,截止案发,还有3.45万元未归还。

8.2018年3月份以来,王家伟以做工程项目需要钱款的名义陆续向冯某某借钱,并借走冯某某的信用卡消费。截止案发,王家伟从冯某某处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钱款共计8万余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个人的高消费等开销。

9.2019年1月份,王家伟称在做工程项目需要钱款,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于某某钱款5万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个人高消费以及归还欠款等。

10.2018年8月份,王家伟称在做工程急需钱款,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马某某钱款20万元。王家伟实际将钱款用于个人高消费等。

11.2019年5月份,王家伟称在做工程需要钱款,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赵某某钱款6万元。王家伟实际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房贷等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黄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家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及讯问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家伟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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