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家亮,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家亮曾因犯曾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家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家亮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父亲生病、还债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9711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家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家亮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家亮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28页及补充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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