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均盗窃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某均,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号,无业。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王某均在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贵钢6号地块空地上,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瓶车(车架号193621705701096)盗窃走,后以人民币806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照片等。2.证人孙某平、王某某、宋某某、孙某中、包某某、杨某某等十一名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均的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均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卷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