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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2018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行政拘留。2009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3年8月16日减刑释放。2018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经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逮捕,2018年9月20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鸡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2月27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机联络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名叫“马某某”的人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将其邮寄到鸡西市城乡建设局,收件人为吴某某,收件人电话为王某某所有,并告知王某某快递单号。2018年8月5日11时许,王某某指使关某某到鸡西市城乡建设局将邮寄的快递领取后,二人驾车行至鸡冠区东风路与和平大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邮寄的快递中,搜出藏匿在茶叶中的白色晶体15袋,红色片剂1袋。经鉴定:13袋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635.68克,其中1号晶体净重49.6克、含量81.19%;2号晶体净重49.44克、含量82.19%;3号晶体净重49.5克、含量81.32%;4号晶体净重49.43克、含量80.34%;5号晶体净重47.5克、含量80.67%;6号晶体净重47.57克、含量81.34%;7号晶体净重48.12克、含量81.74%;9号晶体净重49.55克、含量81.5%;10号晶体净重49.36克、含量81.80%;11号晶体净重47.64克、含量81.92%;13号晶体净重49.12克、含量78.73%;15号晶体净重49.6克、含量79.04%;16号晶体净重49.25克、含量80.01%;8号红色片剂净重8.2克,检出咖啡因和甲基苯丙胺;12、14号晶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银行卡及记有银行账号的纸壳照片、王某某手机照片及手机卡照片、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王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王某某车内快递单照片、驾驶的尼桑越野车照片、王某某车内快递及快递内物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王某某、关某某的通话记录详单、王某某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王某某转账凭条从电子证据检查数据中打印的王某某手机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

3.证人关某某、孟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谭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本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羽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物品在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财物装备科集中统一保管。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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