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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组,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9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甲(男,时年25岁)、李某乙(男,时年24岁)、宫某某(男,时年23岁)、黄某某(女,时年21岁)与贾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镇政府对面铁锅炖饭店的一个包房内就餐。期间,在另一间包房就餐的修某某(已判刑)来到被害人李某甲所在包房,要求李某甲等人到其所在的包房敬酒,被害人宫某某等人因与对方不相识,拒绝了修某某的要求没有过去敬酒。而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修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所在包房,用刀、啤酒瓶子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黄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李某甲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李某乙肝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宫某某左前臂切割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腰部切割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9月1日,王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五里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同案王某甲、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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