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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家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窃取军事机密罪于1991年12月26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南宁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合伙向罗某某租赁马关县马白镇**街**号一、二楼场所经营马关**动漫城,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手续。2016年5月,王某某等人为营利商议购入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藏放于马关**动漫城内供人赌博。2016年5月28日,马关县公安局查缉时在该游戏室查获捕鱼机1台,三六豹子机1台,单挑机1组(8台)。经鉴定,被查获游戏机共19个操作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十人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二百八十四页、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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