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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宏韬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804号

被告人王宏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现租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宏韬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10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宏韬使用伪造的宝坻新城挹青路宿舍房屋置换协议书做抵押,骗取顾某某、刘某某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宝坻新城挹青路宿舍房屋置换协议书等物证;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宏韬的供述和辩解;

6、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宏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宏韬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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