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肚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居委会**巷**号,住该地。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4月3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某(绰号“三公”),男,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委会**路**号**小区**幢**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群,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蔡笃炳(绰号“小笨”),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居委会**路**号**宿舍,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益锦(绰号“黎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号,住澄迈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烈明(绰号“么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德明(绰号“么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巷**号,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启茂(绰号“脱裤”),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文献(绰号“古板”),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尤博(绰号“么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巷**号,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有为(绰号“鹅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启军(绰号“狗侬”),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亮(绰号“小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金江镇**巷**号,住澄迈县**镇**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德强(绰号“么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巷**号,住澄迈县**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德贵,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巷**号,住澄迈县**镇**巷**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德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巷**号,住该地。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陈烈明、刘启军、陈益锦、王亮、曾德明、曾德强、林尤博、朱文献、刘启茂、朱有为、曾德贵、曾德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分案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6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亮、朱文献、刘启军、曾德强、朱有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等人经常以喝酒、吸毒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澄迈县金江镇地区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王某某为首,林某、蔡笃炳等人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矛盾,便纠集被告人林某、陈益锦、蔡笃炳、陈烈明、曾德明、刘启茂、王亮、林尤博、朱文献、朱有为、刘启军、曾德强等人携带刀具分乘两辆汽车去报复吴某某。在**镇**小区路口附近发现吴某某后,林某、蔡笃炳、陈烈明、刘启茂、曾德明追赶上吴某某,林某手持砍刀的刀把打向吴某某的头部等处,蔡笃炳、陈烈明、刘启茂、曾德明围殴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后,王某某、陈益锦等人也用拳脚、刀具继续殴打吴某某,致使吴某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头皮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吴某某因伤情恶化死亡。
2018年3月6日,2019年5月12日、7月30日、8月13日、8月15日,被告人林某、曾德明、陈烈明、林尤博、朱文献、刘启茂、朱有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5日、5月12日,被告人刘启军、陈益锦、王亮、曾德强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3月20日、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蔡笃炳、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越野车等(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住院病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陈益锦、陈烈明、曾德明、刘启茂、林尤博、朱文献、朱有为、刘启军、王亮、曾德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妨害作证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林某、蔡笃炳等人故意伤害吴某某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林某、蔡笃炳、曾德贵、曾德林作伪证,以证实王某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林某、蔡笃炳、曾德贵、曾德林等人听从王某某的指使,按照王某某的交代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王某某被抓获后,因证据不足未被及时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蔡笃炳、曾德贵、曾德林的供述和辩解;
三、包庇犯罪事实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曾德贵、曾德林受王某某指使,明知王某某参与故意伤害吴某某,仍听从王某某的指使,按照王某某的交代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致使王某某被抓获后,因证据不足未被及时追究。
2019年5月12日、10月14日,被告人曾德贵、曾德林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德贵、曾德林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市场**附近茶店、**巷**茶店等处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林某、蔡笃炳、王亮、曾德明、曾德强、曾德贵等人放哨、管钱、摇骰子和“赔杀”,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0.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王亮、曾德明、曾德强、曾德贵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启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朱文献、刘启军、曾德强、朱有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陈烈明、曾德明、王亮、曾德贵、林尤博、朱文献、刘启茂、朱有为、刘启军、陈益锦、曾德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且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指使他人作伪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蔡笃炳、王亮、曾德明、曾德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益锦、陈烈明、刘启茂、林尤博、朱文献、朱有为、刘启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德贵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德林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王亮、曾德明、曾德强、曾德贵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蔡笃炳、陈烈明、林尤博、朱文献、刘启茂、朱有为、刘启军、陈益锦、王
亮、曾德明、曾德强、曾德贵、曾德林现均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侦查卷25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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