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住岳阳市**区**河。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于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5年11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用专业割刀割断不锈钢防盗网栏杆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分别在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镇、新开镇等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麻塘镇**场**楼房五楼住户黄某某家,盗得一白色背包内的1000元现金(人民币,下同)和一男士钱包内的500元现金,并将包丢弃在楼梯间。之后来到四楼住户汤某某家,盗得一粉色钱包内的300多元现金,并将包丢弃在楼梯间。
2、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荣家湾镇**苑**栋二单元右边住户李某甲家中,盗得一台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及一白色背包内的100多元现金,并将包丢弃在楼梯间。接着,被告人王某来到同栋住户刘某某家,未盗得财物。经物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150元。
3、2019年9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麻塘镇**中心旁一栋楼房三楼住户楚某某家,盗得 300多元现金和一根假的男士金项链。
4、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荣家湾镇**旁居民楼一楼住户黄某某家,盗得两台VIVO牌手机。因无具体手机型号,该两台手机未作物价鉴定。
5、2019年9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麻塘镇**中心旁一栋楼房二楼住户彭某某家(与蒋某某同一栋),盗得一棕色男士皮包内的200多元现金,并将包丢弃在楼梯间。
6、2019年9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麻塘镇**组靠岳阳方向第一栋的四楼住户李某乙家,在拿到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包黄芙蓉王香烟时,李某乙被惊醒并将灯打开,被告人王某要其关灯,李某乙未关灯,于是王某将衣柜内的一黑色女士背包拿走并离开,王某将背包内的400多元现金拿出后把包丢弃在麻塘镇**中心旁。经物价鉴定,本案被盗手机、黄芙蓉王香烟价值895元。
7、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来到新开镇**居委会**幼儿园旁一栋居民楼的三楼住户胡某某家,盗得一台华为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台苹果手机。随后,王某进入该栋二楼住户李某丙家,拿走一个花色铁皮盒子,因未发现财物,遂将其扔在楼梯间。经物价鉴定,被盗VIVOX9手机价值350元,华为P20价值950元,苹果XR价值3600元,共计4900元。
8、2019年10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上次实施盗窃的另一栋楼房(新开镇**居委会**幼儿园旁)六楼住户李某丁家,盗得一背包中的50元现金,在卧室床头柜拿走一台OPPO手机时,李某丁被惊醒并打开灯,王某要其关灯,关灯后,王某继续在卧室衣柜拿走一台手机后离开。随后,王某来到新开村村部后一栋房屋二楼左手边住户黄水沅家,因未发现财物,遂去右手边住户胡清莉家,盗得一台华为手机。经物价鉴定,李某丁被盗OPPOR17手机价值1100元,另二台手机因无具体手机型号,未作物价鉴定。
9、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新开镇**居委会**超市后一栋楼房四楼住户吕某某家,盗得一台华为手机,一台OPPO手机。随后,王某来到三楼住户吴某某家,因未割开防盗网,遂来到一楼住户刘某某家,在房间内盗得一台华为手机,两台荣耀手机以及300多元现金。因无具体手机型号,未作物价鉴定。
10、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荣家湾镇**小区一栋楼房一楼住户周某某家,盗得两双男式休闲鞋、一件男士夹克、两瓶白酒。因无物品具体型号,未作物价鉴定。
11、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新开镇**对面一栋楼房二楼住户郑某某家,盗得一台VIVO手机及400多元现金。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大兴
检察官助理:季拓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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