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蛇脑袋”,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招揽赌博人员在武冈市**岔路口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以及武冈飞机场旁边一废弃的猪场附近进行“三公”赌博,每把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顶。王某某、王某甲视每把赌资的多少收取50元至300元不等的“水钱”。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共计抽取“水钱”3万元左右,王某某、王某甲两人平均分配所抽取的“水钱”。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自动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戴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冷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2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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