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宏亮,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身份证号码37063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宏亮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宏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宏亮受雇佣于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丽水**物流有限公司”,系货车驾驶员。期间,唐某某在微信群中通知,要求驾驶员超载运输,否则公司将进行罚款。同年7月16日,王宏亮在运输途中,向绍兴市交警支队举报唐某某要求自己超载运输一事,二人均被行政处罚。随后,王宏亮离职。但公司一直拖欠其6月、7月份的工资。
被告人王宏亮认为自己多次讨要工资未果,系唐某某故意导致。遂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7时40分许,乘车至云和县**街道**村**号“丽水**物流有限公司”继续讨要工资。在二楼办公区未见到唐某某,王宏亮沿楼梯往三楼、四楼寻找,未果。后又返回三楼唐某某住处,逐个房间推门进去,发现唐某某躺在卧室床上,王宏亮要求唐某某当场支付拖欠的工资,唐某某起身要求退出到外面谈,王宏亮拒绝退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指着对方。在争执过程中两次划伤唐某某的脖子,致其脖子流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宏亮主动向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伤势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投案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悦顺物流有限公司工资单、交通事故简况表、过磅记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3.证人刘长胜、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乙、于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宏亮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鉴定中心云公司鉴(2020)37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被告人王宏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宏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宏亮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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