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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安全诈骗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安全,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墟居委会**所,现住海南省文昌市****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开始,被害人韩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宿舍处,被被告人王安全以购买全新小轿车需要交纳关系费、烟酒费、喷漆费、购买车牌费等费用为由向韩某甲收取人民币85760元。韩某甲通过微信多次将钱转给王安全。王安全收取韩某甲转帐的钱后,其未帮韩某甲买车,而是在微信中以提现、充值等方式消费完。

2017年7月26日开始,被害人韩某乙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宿舍大院处,被被告人王安全以购买全新小轿车需要交纳关系费、烟酒费、喷漆费、购买车牌费等费用为由向韩某乙收取人民币210600元。王安全收取韩某乙多次转帐的钱后,其并未帮韩某乙买车,而是在微信中以提现、充值等方式消费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安全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检验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6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安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安全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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