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安全,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寿县**镇**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月23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追缴人民币6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安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家新村6栋楼下,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电瓶5个。
2.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安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张宅村实惠饭店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车内电瓶共计10个。
3.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安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上明堂村办公大楼后的院子内,窃得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若干。
4.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安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上市基村金山大道2幢1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内电瓶5个。
5.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安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尊华府小区BRT站台处,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内电瓶共计8个。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胡某某被盗电瓶价值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安全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王安全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