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1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号楼**层**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相识,后得知高某某想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想二次创业,但没有资金,遂在无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以能帮助高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五期经济适用房为由,编造托人办理手续、摇号、进行网签等借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高某某先后分多次在西安市高新区**路**等地用手机微信给王某转账共计人民币94****。2019年6月24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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