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乌垦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胡某甲(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凌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某局工作人员陆某某与于某某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某某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王某作为于某某“下线”,二人约定,王某向于某某提供办理医师资格证人员资料,按照每本证件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于某某支付办证费用,并以高于给付于某某的办证价格对外出售医师资格证,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12月,先后分两批,通过于某某为52人办理医师资格证52本,收取费用共计819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告知唐某某(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发展唐某某为其“下线”,让唐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并约定由唐某某以每本医师资格证1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给付王某。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唐某某向王某提供王某乙(另案处理)、胡某乙(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7人的办证资料,并向王某支付7人买证费用共计105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王某告知马某某(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发展马某某为其“下线”,让马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并约定由马某某以每本医师资格证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给付王某。马某某继续发展“下线”,并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在通过其下线收集了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15 个人的办证资料及办证费用后,向王某提供其收集的办证人员资料,并向王某支付买证费用共计245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王某告知张某乙(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每本医师资格证的办理价格为18万元人民币,并发展张某乙为其“下线”,张某乙为其提供办证人员,王某承诺给予张某乙一定的好处费。2018年1月,张某乙收集白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8名办证人员资料后,向王某提供。2018年12月,王某为上述8名办证人员,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上述人员将买证费用共计144万元人民币给付王某,王某遂给予张某乙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
4.被告人王某告知杨某甲(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杨某甲遂收集周某甲(另案处理)、蒲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的办证资料,并提供给王某。2018年的一天,二人证件成功办理后,杨某甲将二人买证费用共计23万元人民币给付王某。
5.被告人王某告知陈某甲(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陈某甲遂将耿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纪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王某。2018年12月,上述4人的医师资格证成功办理后,陈某甲向王某给付上述4人买证费用共计72万元人民币。
6.2018年12月,陈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王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将买证人员涂某某(另案处理)的办证资料提供给王某。半月之后,医师资格证成功办理,涂某某向王某支付买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
7.被告人王某告知王某丁(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并发展王某丁为其“下线”,二人约定每本医师资格18万元。2018年5月、9月,王某丁向王某提供周某乙(另案处理)、穆某某(另案处理)等7人的办证资料。2018 年11月,7人医师资格证成功办理,由于其中2名办证人员未支付买证费用,王某丁向王某支付另5人的买证费用共计95万元人民币。
8.被告人王某告知杨某乙(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发展杨某乙为其“下线”,二人约定每本医师资格办理价格为18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杨某乙向王某提供杨某丙(另案处理)、常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等3人的办证资料,并支付3人买证费用共计54万元人民币后,3人医师资格证成功办理。
9.被告人王某告知王某己(另案处理),其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并为王某己办理一本医师资格证。王某己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将周某丙(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4名买证人员的办证资料提供给王某,并在上述4人医师资格证办理成功后,向王某支付买证费用共计6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唐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于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52个,收取办证费用共计819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 李俊利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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