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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镇**居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社区**街**巷**号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个水泵(价值不详)盗走。

二、2020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社区**街**巷**号旁边的工地,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斗车(价值不详)盗走。

三、2020年9月9日、11日和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社区**街**巷**号**楼,分别三次将被害人卢某某的三辆斗车(价值300元)盗走。

四、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社区**街**巷**号一正在装修房子**楼,将被害人梁某某建筑所用的234个扣件和30条铁条(价值347.76元)盗走。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9月13日14时许在东莞市**镇**大路中**号路边抓获王某某,并缴获作案时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盗窃所得的一辆斗车、扣件和铁条。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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