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骆宁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路*****站,现住宁远县**街道**街*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宁远县一号酒庄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苏颖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