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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徐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大理市**镇**路**公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炳华、李志萍,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0********,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仕学,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2********,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小学文化,在大理市下关镇兴国路经营**美发店,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市**镇**路**号**宿舍**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12日之间,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张某某假借为孩子办理入学、择校、转校,以及为他人找工作、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吉某某、段某某、茶某某、杨某甲、贺某某、姜某某、付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毕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尤某某、刘某某等15位学生家长或亲友的托关系进行转校、择校的费用,以及李某丙、严某某、杨某乙托关系找工作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习巧容

2020年5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份、视频光盘5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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