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后,约定由王某某以人民币115000元的价格将35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毒定金人民币10000元给王某某。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王某某如约来到刘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号的家中,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334.7克),从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共净重7.75)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颗(共净重0.17克),同时查获王某某作案用手机2部。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5.9%;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4104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342.62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足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毒品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禁毒支队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