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7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公寓**室。2011年9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某某**村**号**室。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在本市徐某某***路***号***KTV大厅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郁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间,王某某及其朋友被告人封某某拳击、脚踢郁某某及其朋友被害人江某某、张某丙等,致其头面部受伤。经鉴定,江某某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伴头皮挫伤、头皮创口均构成轻微伤;张某丙因外伤致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分别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公寓**室、本市徐某某**村**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郁某某、江某某、张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董某甲、陈某某、张某乙、董某乙、邓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江某某、张某丙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二名被告人的到案、前科劣迹及身份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雨泽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封某某现均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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