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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学林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王学林,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7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王学林在本市长江中路新华图书城附近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黑色捷安特ATX660型山地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119元)停放于图书城西侧,遂趁人不备,用砖头将车锁锁头砸开,将车盗走,后销赃给他人。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学林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夹带黑色图案捷安特ATX850型山地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后销赃给他人。

被害人发现自行车被盗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2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包河区望江东路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东侧巷口将被告人王学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学林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学林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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