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学兵合同诈骗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王学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该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兵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9日至2月18日,自2019年4月3日至5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9日至4月2日,自2019年6月3日至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学兵因无经济来源,自2017年开始从被害人杜某某处赊购大米卖给新化米商即被害人姜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做起无本生意。王学兵在大米买卖的过程中,高买低卖,且从货款中截留部分用于生活开支,至2018年5月,便已欠下杜某某一百余万元的货款。至5月初,杜某某开始向王学兵催收货款,但王学兵无力偿还。同年5月5日,被害人姜某某向王学兵订购四车大米,并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王学兵陆续转给杜某某16万元。杜某某收款后拒绝发货,并要求王学兵继续打款,因姜某某催货紧,王学兵便谎称已发货、还有四车大米供应、同意将刘某某的订货转供姜某某等为由,欺骗姜某某陆续向其支付预付货款共计33万元。为使姜某某相信其已发货,王学兵还指使货运司机向姜某某谎称货已在运送途中。期间,王学兵仅从淮南订购一车黄米发给了姜某某,并将姜某某支付的33万元预付款中的20万元转给了杜某某,10万元还给了刘某某,其余留作己用。截至案发,王学兵尚欠姜某某、杜某某货款分别为45.42万元、75万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王学兵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官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0月12日,王学兵父亲王某某代王学兵偿还25.42万元给被害人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欠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罗玉 

周春红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学兵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