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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学会过失致人死亡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刑诉〔2018〕258号

被告人王学会,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经我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学会与其女朋友黄某甲电话联系说要去找黄某甲取其儿子的手机,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学会驾车到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村的黄某甲父亲家,进入室内后,被告人王学会与黄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殁年62周岁)让被告人王学会赶紧出去,并向外推王学会,王学会不走,二人发生撕扯,后被黄某甲与高某某拉开,拉开后,黄某乙手持菜刀、王学会手持水瓢继续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学会使用水瓢打在黄某乙后背上,黄某甲与高某某又将二人拉开,期间,黄某乙在室内拨打110报警电话,接着,被告人王学会再次到黄某乙身边将黄某乙按倒在炕上,用拳头打黄某乙头部两下,后黄某乙失去反应。随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王学会传唤到案。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送检的器官组织为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缺血,肺淤血、肺气肿,脑水肿、基底动脉节段性粥样硬化,送检组织淤血、自溶。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送检的黄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含量为5.13205mg/100ml,未检出安定、敌敌畏成分。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黄某乙符合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照片)、水瓢一个(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

3.证人黄某甲、高某某、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学会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黄某乙死亡案说明。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作案经过及指认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会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德新

                  2018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学会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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