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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刘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负责人、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刘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内勤、财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王某乙,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张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华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李某甲,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刘某乙,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园**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王某丙,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曹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负责人为李某乙,2013年11月19日变更为王某,2017年2月27日变更为徐某某(另案处理)。

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明知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活动的许可资质,伙同徐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以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众以签订定项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李某丙、马某某等90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5143100元,返利人民币15684017.92元,投资人净损失人民币51916332.0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27866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23565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1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59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55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170000元,被告人王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7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50000元。

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于2019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联硅谷平谷分公司工商档案、定向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及银行流水、手机截图、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2.物证:扣押在案的退赔款等;3.证人证言:李某丙、马某某等85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笔录、银行电子交易明细等;8.其他证据材料:搜查笔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

所,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

2.侦查卷宗39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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