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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街**村**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楼**号。1992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外承包工程需要与人合作经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多次编造工程垫资和发生事故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13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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