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贵州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贵州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博罗县**镇**村**号出租屋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集源牌三轮电动车以及车上的桌子、煤气炉、搭棚雨伞盗走。案发后赃物均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博罗县**镇**村**厂附近**摩托车维修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部蓝色博世牌打磨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元)盗走。案发后赃物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6月18日晚上7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博罗县**镇**村**厂北门附近一台球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摆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蓝色VIVO X21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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