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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谢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公司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小区**栋**房间(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小区**栋**房间(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谢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谢某系男女朋友,2018年,两人共同租住在娄底市**小区**栋**室。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谢某陆续准备了制作假证件、印章的一些工具,并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卖离婚证、结婚证外壳以及各种搞笑证的网店,吸引买证者,同时两人分别通过微信昵称“王”和微信昵称“萌萌”与各买证者联系,获取制证信息,收取价款,并将所需证件和印章制作好后邮寄给各买证者。通过该种方式,两人共同制贩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137个,其中包含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30个,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132个,以及身份证件共22个。具体如下: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君怡家园两人租住的房间内扣押到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37个,事业单位印章11个,身份证件6个(身份证、驾驶证)。此外,从王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了其制贩的假国家机关证件78个(其中登记证书、行驶证30个),事业单位、公司印章119个,身份证件13个(身份证、驾驶证);从谢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萌萌”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了其制贩的假国家机关证件22本,公司印章2个,身份证件3个(户口本3本)。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谢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假证件、印章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谢某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勘验笔录;4.手机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公司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王某某、谢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谢某均系主犯,均系一人犯数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公司印章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谢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公司印章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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