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龙,绰号“兰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8日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7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该案退回安化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盛世茶都开发公司开发了盛世第一城一期、二期楼盘,一期、二期各为独立小区。为保障盛世第一城二期房屋销售顺利,盛世茶都开发公司承诺二期业主能够共用一期的公共面积和停车位。为达到此目的,盛世茶都开发公司让承建商罗某某(已判刑)带人,强行拆除盛世第一城一期小区内的围栏,为此,盛世第一城一期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发生矛盾冲突。随后,盛世第一城一期业主自筹资金修建围墙,将盛世第一城一、二期小区进行隔离。盛世茶都开发公司委托承建商罗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围墙,并把拆除围墙的具体日期确定为2016年11月24日。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龙,让其召集一些社会上闲杂的年轻人于2016年11月24日去盛世第一城帮忙拆除一期业主自筹资金修建的围墙,并承诺事后给每人200元的辛苦费。随后,被告人王某龙电话联系颜某某,让颜某某叫几个年轻人一起去盛世第一城帮忙拆除围墙。2016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龙以及颜某某到达盛世第一城拆除围墙的现场,与颜某某一同的还有张子安、宋某某等人,另外,在场的还有黄某甲、梁某某(已判刑)、黄某乙、谌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共计100多人,上述人员均被要求佩戴红色安全帽、白色手套。盛世第一城一期业主见开发商准备强拆围墙,自发赶过来阻止。现场的刘某某、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龙等人手拉手组成人墙,威胁、恐吓、推打前来阻止拆围墙的业主,由其他人持铁锤强行拆围墙,未能将围墙锤倒,随后被告人王某龙独自一人离开了现场。最终,围墙被事先安排好的一台六轮货车撞倒,并推平。经鉴定:被损毁围墙市场合理价格为518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龙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程某某提供的鼎盛装饰建材盛世一城砌墙费用明细表、收据、盛世第一城、盛世茶都相关报建资料、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委托拆除违章建筑协议书、授权委托书、(2013)安法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王某龙的经过、人员档案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陆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陈某某、谌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夏某乙、罗某某、颜某某、郑某某、宋某某、谌某乙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纠集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
二0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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