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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昌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王某昌,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现住山东省定陶县******号。20185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81日刑满释放;2019121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011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5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726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009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逮捕,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昌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上午5 时许,被告人王某昌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路**号楼下,见通道处停放一车牌号为“浙H58****”的五菱牌面包车(车主傅某某),便上前去拉车门,其发现车门未锁,且车钥匙扔在车内,便起盗窃歹意,将该面包车盗走。王某昌驾驶该车来到龙游县**乡**村金某甲家门前,后因驾驶不慎,车辆陷入泥土中无法开出,其便将该面包车丢弃于金某甲家门前,后徒步逃离现场。后该面包车于2020年9月15日被侦查员寻回并返还车主傅某某。经估价鉴定,该浙H58****的五菱牌面包车小型面包车二手交易市场的价格为6950元。

被告人丢弃“浙H58****”面包车后,当日中午,窜至龙游县**乡**村,发现事主金某乙家院门开着,院内停放一辆面包车(浙H62****),便试图去开车门,因事主未锁车门,王某昌将车门打开后,发现车钥匙插在车上,便起盗窃歹意,遂将该车盗走。直至次日凌晨一时许,被民警在龙游县**村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了该被盗车辆,现该车已发还金某乙。经估价鉴定,该浙H62****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二手市场的价格为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浙H62****” 的长安牌面包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原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楼某某、金某甲、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金某乙、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结论;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121

附:

1.被告人王某昌羁押在龙游看守所;

2.移送侦查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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