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卿,曾用名:王晓,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003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绥中县**路**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卿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卿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卿在搭乘被害人朱某某的的士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台苹果6SPlus手机。当的士沿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人民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时,朱某某趁机熄火下车跑去向正在该处执勤的交警求救。被告人王某卿见状即逃跑,但被交警追上抓获,并当场查扣了上述手机。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发还给朱某某。经鉴定,该手机在被抢当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卿对所抢手机的指认照片、湘A*****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截图、抢劫地点指认照片;2.被抢手机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卿的供述与辩解;6.雨价认定[2020]0124号、湘芙蓉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1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抢劫地点指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卿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卿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卿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卿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卿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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