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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租赁房屋、购买微信号,招募王仔兵(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利用“话术”骗取被害人的同情或好感,以交友、恋爱为诱饵,谎称帮助亲属卖酒或者本人过生日,要求被害人通过发送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红包以表示爱意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伍某某1240元、夏某某2442.8元、昕某某520元、丁某某3720元、姜某某1062.26元、杨某某3148元、胡某某1040元、罗某某1128元、郑某某12212元、李某甲1640元、何某某685.99元、李某乙520元、姜某某520元、吴某某520元、安某某2552.36元、黄某甲3848元、冯某某708元、黄某乙520元、彭某某3148元,共计人民币41783.41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万元至公安机关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从伦

检察官助理:张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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