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8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仟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乙、吴某某(已诉)在乐清市**镇**村的路边窃取被害人方某某一辆白色鬼火助力车。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方某某。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445元。

2、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乙、杨某甲(已诉),在乐清市**镇**村窃取被害人郑某某三轮摩托车内的2升汽油。2019年5月31日92号汽油销售价为7.1元每升。

201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镇**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价格认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杨某乙、杨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秉旺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