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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如愿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69

被告人王如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如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如愿在宿州市埇桥区**巷东广告牌附近,将葛某某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奇瑞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一条黄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及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4849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如愿到**东侧路南,将王某甲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迈腾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华为手机一部。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被告人王如愿于2020年5月27日因其他事由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起获。

被告人王如愿于2020年8月14日退赔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398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如愿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案发现场图等;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如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如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如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王如愿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被盗赃物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对王如愿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如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如愿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832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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