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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敲诈勒索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山西省临猗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陈某甲等人在浙江省瑞安市经营西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陆续招募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客服审核部、财务部,会计部等部门,实施套路贷诈骗,并将非法债务外包催讨公司通过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强行催收。陈某甲等人在实施套路诈骗、非法催讨过程中,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陈某丁、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中京**(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主要经营网贷催收业务,陈某丁让王某担任公司法人,并商定给其10%股份。该公司在接洽西安**公司催讨业务以后,与陈某甲商定按催收总金额的13%收取佣金。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京**公司法人期间,明知公司进行软暴力催收,为获取利益仍通过变更法人手续、提供催收结算账户、购买“呼死你”催收设备等手段积极参与公司业务。陈某丁等人在催收过程中,采用谩骂侮辱、爆被害人通讯录、发催收威胁短信等手段向徐某乙等2800余名被害人进行催收,催回金额共计651万元,非法获利846341.97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允怡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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