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王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楼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潘长江),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巷**号,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巷**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遵义市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住现住重庆市江津区**房**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思,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4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先后在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7家空壳公司,并在重庆市区的银行网点,分别使用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然后将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绑定的电话卡、银行卡、开户信息、U盾、支付密码等资料(以下简称公司“八件套”)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易思,共计出售4套,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事后,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又帮助被告人易思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及付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办理公司“八件套”,被告人易思共计向上述人员购买公司“八件套”13套(每套公司“八件套”包含1-2个对公账户)予以出售。

2.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微信昵称:魔)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段某某,并达成买卖公司“八件套”的意向,由被告人段某某负责找人办理公司“八件套”,被告人王某负责收购联系买家。随后,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商量,由段某某负责联系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带领人员在贵州省赤水市、四川省泸州市等地办理公司“八件套”。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分别将陈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赵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到贵州省赤水市、四川省泸州市办理公司“八件套”,并以每套10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收购,然后,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王某指定的快递邮寄给买家,买家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予以购买,被告人王某从中收取每套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王某共计向被告人段某某购买公司“八件套”16套(含被告人段某某办理公司“八件套”2套、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公司“八件套”2套),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帮助段某某收购公司“八件套”10余套出售给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王某、易思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商登记信息、对公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王某、易思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易思、王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对公账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易思、王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刘应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21900****;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张光鑫,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8817****;被告人易思辩护人:袁长猛,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680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