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西某某**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4日被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向本院签订了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系同胞兄弟,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1994年后同意王某甲在西某某**乡**村民委**村其老房子内居住,2015年王某甲未经王某某同意将王某某房屋与同村王某乙家土地进行置换后建新房,王某某知道后多次与王某甲说房屋的事情但未有效解决,后又对王某甲让其将政府帮助建房的位置选在王某甲所建新房的后面心生不满,并在2019年7月产生了杀死王某甲的想法。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某某赶董马街回家的途中大量饮酒,回到家后将其平时放在床头下用于防身的杀猪刀藏在身上后,到王某甲家烤火处与其质问房屋的事情,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王某某遂拿出杀猪刀捅了王某甲左胸部2刀,后在场邻居将王某某的杀猪刀抢走,王某某随即到董马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王某甲肺破裂手术治疗后、膈肌破裂、胃破裂手术治疗后、肝破裂手术治疗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韦某甲、王某乙、陈某丁、骆某甲、王某丙、李某甲等9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他在场人制止未能杀死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燃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
3.杀猪刀1把(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 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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