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天才,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5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国家**委员会西北**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11月任国家**局西北**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退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园**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5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天才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委员会西北**局为国有事业单位(2013年后更名为国家**局西北**局,单位性质变更为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西北**局),经费来源为国家预算资金。2005年7月,为增加干部职工收入,时任西北**局局长的被告人王天才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陕西**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甲公司),并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薛某某(另案起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甲公司的业务主要围绕西北**局开展。
2005年至2015年期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甲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违规收取费用,采取按月发放工资、个人报销、年度分红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王天才知晓以上情况,并授权西北**局相关处室配合甲公司“创收”用于私分。经审计,西北**局私分总额共计4773.0141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王天才本人分得360.95万元。以上私分款项的具体套取方式如下:
(一)2005年10月,甲公司与陕西**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的秦唐12栋10号楼。后薛某某安排西北**局相关工作人员代表西北**局,通过虚增面积、抬高租金的方式与甲公司签订秦唐12栋10号楼办公楼租赁合同。经审计,2005年至2015年间,西北**局向甲公司支付租金总计3641.4102万元。经陕西省物价认证中心认定,2005年至2015年秦唐12栋10号楼市场租赁价格总计为2031.3201万元。据此,西北**局通过与甲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610.0901万元。
(二)2005年4月,西北**局向陕西省**公司无偿借用6套公寓作为西北**局职工宿舍。后西北**局与甲公司签订虚假公寓租赁合同,将上述6套公寓作为甲公司资产租赁给西北**局。2005年11月至2015年11月,西北**局以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62.48万元。
(三)2005年至2015年,西北**局与甲公司签订网络维护、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虚假服务合同,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900.892万元。
(四)2006年至2015年,西北**局在授权陕西、宁夏、青海、新疆4省区电力行业协会等被监管单位开展电工进网培训、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许可等业务过程中,以甲公司提供培训、技术咨询为名,通过甲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违规收费共计2063.552万元。
(五)2005年8月,西北**局以租赁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作为西北**局办证大厅为名,通过与该公司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36万元。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15年,王天才在任西北**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被监管单位在电力业务授权、许可证办理、电力设备竞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33.1072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1年,经王天才决定,西北**局授权宁夏**协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等工作,该协会因此增加了收入。之后,王天才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宁夏**协会秘书长杨某某以专家费名义给予的现金。该协会账务显示,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王天才名下专家费七十八笔,税后共计18.25万元。
(二)2008年至2011年,经王天才决定,西北**局授权青海**协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等工作,该协会因此增加了收入。之后,王天才本人或通过其妻焦某某,多次收受青海**协会以专家费名义给予的现金。该协会账务显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王天才名下专家费十六笔,税后共计3.857235万元。
(三)2010年,王天才利用本人职权,为西安**电力工程公司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升级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王天才通过时任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王某乙,为西安**电力工程公司的输电线路工程在停电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王天才通过时任西安市**局罗某甲,为西安**电力工程公司代理的环网柜产品在招标事项上谋取竞争优势。
2011年至2015年,王天才在其办公室、渭南市澄城县等地,本人或通过其妻焦某某,先后七次收受西安**电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万元。
(四)2012年,王天才利用本人职权,为国电**公司控股企业宁夏**公司在安全事故处理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10月15日,王天才在西安瑞斯丽酒店,收受国电**公司总经理冯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4年年底,王天才经其妻焦某某引荐,认识了陕西**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2014年12月,陕西**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使用焦某某“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聘请焦某某在罗某乙参股的公司工作为名,每月付给焦某某2万元,王天才对此知情并默许。截至2020年3月,王天才本人或通过其妻收受陕西**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转账或现金六十二笔,共计124万元。2015年7月,王天才在罗某乙办公室,收受罗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133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30.1133万元。
2015年6月王天才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通过时任国家**局新疆**办于某某、时任西咸**局罗某甲、西北**局陆某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先后为陕西**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夏特110KV升压汇集站工程施工准入登记,西安高新一中沣东中学变配电工程供电方案审批手续,为罗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安**有限公司在违规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被告人王天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天才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归案经过,西北**局相关会议记录,甲公司工商资料、出资情况明细表、名单对照表,甲公司及西北**局房屋租赁、网络维护、技术咨询服务、建筑装修等合同及相关记账凭证,专家名单、专家费发放财务资料,西安**电力工程公司合同、中标通知书,陕西**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合同,长安**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办资料,王某丙、焦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等书证;
2.甲公司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薛某某、雷某某、仇某某、陆某某、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姬某某、王某乙、罗某甲、冯某某、焦某某、罗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天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天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国家**局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773.0141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天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天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107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天才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30.11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天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民生
检察官:李宝玲
检察官:张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天才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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