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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欧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号附**号,住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2014年3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6年5月24日因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现住南昌市新建区**筑**栋**室。2020年3月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20年8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淦,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附**,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城**期**栋**单元**室。2017年4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因吸毒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杨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陈某四次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某四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收到被告人欧阳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转款1200元后,再将12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款后将毒品两粒麻古和一些冰毒在南昌市新建区省庄加油站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出售了两粒毒品麻古和一些冰毒。被告人陈某和程某某二人在停放在省庄停车场的欧阳某某的车上免费蹭吸了毒品。

2、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收到被告人欧阳某某、程某某(分别出资500、1000元)的微信转款1500元后,再将15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款后将毒品两粒麻古和一些冰毒放置在长堎镇万象城沃尔玛三十楼消防栓上面的位置和图片发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和程某某按上述图片位置找到了毒品后,在停放在万象城地下停车场的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车上免费蹭吸了毒品。

3、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收到被告人欧阳某某、程某某的微信转款1500元后,再将15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款后将毒品两粒麻古和一些冰毒在新建区长堎镇开关厂丁家花园附近将两粒毒品麻古和一些冰毒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和程某某二人在停放在省庄停车场的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车上免费蹭吸了毒品。

4、2020年8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600元钱给被告人陈某让其去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150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两粒麻古和一点冰毒,从中赚取100元差价,并让被告人欧阳某某去盛世华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取走了毒品。

被告人杨淦三次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8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淦以300元的价格从“**”手里购买了其吃剩下的一点毒品麻古和冰毒,在新建区长堎新村邹家一期的一间空店铺给了被告人欧阳某某吸食并微信收了被告人欧阳某某100元作为烟钱;

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淦为帮其朋友吴某某购买毒品,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在新建区长堎镇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心怡广场大门处以500元、330元的价格两次向被告人杨淦购买了二次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淦在红谷新城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7日上午,民警在新建区望城镇省庄安置房小区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2020年8月26日上午,经民警传唤,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归案。

2020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观洲路万达广场赣菜王酒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王某某、杨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王某某、杨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四次贩卖毒品,其中有三次蹭吸,另一次赚取1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四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淦三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杨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王某某、杨淦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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