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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天某、童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天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吸毒于2009年5月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0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某、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 2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童某某以13200元的价格(其中微信收取10000元、支付宝收取3000元、现金收取200元)将净重为53.08克(共3小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天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王天某住处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的房间内将王天某、童某某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以及王天某使用的手机一部,另外在该房间内还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冰毒”)23.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5克,共计净重为36.23克,民警依法对上述查获的毒品以及手机进行提取、扣押。民警在童某某随身携带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02克,共计净重40.91克,从童某某处查获手机一部,民警依法对上述查获的毒品以及手机进行提取、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王天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天某、童某某《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王天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毒品鉴定意见;

4.《毒品提取、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89.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3.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王天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天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天某、童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等文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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