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5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2********,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平阳县**镇**园**栋**楼仓库,通过侧门进入后在客服财务室窃取iPhone5手机1部和OPPO A33手机2部,又在直播室窃取iPhoneX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平阳县万全镇孙楼村104国道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飞

检察官助理  戴  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