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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成行贿、受贿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大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7********,汉族,大学本科,原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留置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20199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批准,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对王大成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大成受贿的犯罪事实

1998年至2017年,被调查人王大成利用其担任**盟**市法院院长、通辽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的职务便利,为武某某、王某甲等案件当事人以及王大成下属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武某某等10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34.16万元和2万美元。

1.2008年底,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某为今后让王大成在诉讼案件上帮忙,送给王大成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复式房屋一套,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

2.2009年,通辽市**有限公司因与合同纠纷被**户佟某某起诉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法院安排王大成负责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为了让王大成帮忙尽快解决**公司和养殖户之间的矛盾,2009年的一天,**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20万元。后经王大成协调,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将**公司与佟某某之间合同纠纷案发回通辽市**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该案在通辽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3.2010年11月份,通辽**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科尔沁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到通辽市**人民法院,后双方经王大成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都比较满意。2011年9月的一天,通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表示感谢,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2万美元。

4.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春节前,王大成收受通辽市**大酒店董事长易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大酒店代金券,共计人民币1.5万元,这些代金券王大成在通辽市**大酒店消费;2012年9月份,易某某为让王大成在王某乙诉于某某**宾馆案子上帮忙,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10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5.2002年,王大成小学同学边某某找到时任**区法院院长王大成,希望承揽**区法院办公楼改造工程。边某某得到该工程项目后,为表示感谢,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

6.2011年,开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因经济纠纷与开鲁**贸易有限公司在通辽市**人民法院发生民事诉讼,为让王大成帮忙推动案件判决尽快下来,纪某某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

7.2006年,天津市**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某因湖南**路桥公司拖欠施工费用,向通辽市的法院起诉了湖南**路桥公司。为了尽早要回工程款,2006年的一天,褚某某到王大成办公室,请王大成在该案上给予帮忙,并送给王大成人民币5万元。经王大成过问该案,褚某某很快要回了工程款。

8.2005年春节前,通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为协调通辽市**人民法院尽快办理其公司承揽建设的通辽市**人民法院家属楼房本手续,到时任分管领导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3万元。

9.199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时任原**盟**市法院办公室主任郑某某先后两次在时任院长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000元,每次1000元;1999年春节前,郑某某为让时任院长王大成支持其提任该法院副院长,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人民币2万元,以上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2万元。之后,经法院党组会议研究推荐及王大成个人推荐,1999年3月,郑某某通过组织考核被提任为**盟**市法院副院长。

10.2002年春节前,新任**区法院副院长梁某某为感谢王大成向组织推荐他任**区法院副院长和希望搞好关系得到今后工作关照,到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2万元人民币;2003年春节前,梁某某在王大成办公室送给王大成两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以上送给王大成共计人民币2.1万元。

二、被告人王大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09年,王大成为了得到和感谢时任**市政法委副书记辛某某对其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辛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收据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辽市**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土地登记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易某某、于某某、巴某某、边某某、纪某某、辛某某、肖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大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大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荣

魏妙丽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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