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大千盗窃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大千,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家属楼****单元**号。200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0时,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区**栋**号潘某某家中,盗窃1.4g彩金项链(含吊坠)一条、人民币1000元(面值5角的人民币2000张)、金吊坠一个、长方形上面写着1g的金块纪念币一个。被告人王大千正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被潘某某发现而逃跑。经鉴定,被盗的彩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1050元。

2、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区**号楼**室张某某家中,盗窃18K白金指环一枚(价值153元)、翡翠葫芦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800元)、车花银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38元)、人民币700元(面值5-100元不等)、镀金项链一条。

3、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7日的一天,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区**栋**号于某某家中,盗窃金镶玉龙凤吊坠各一条、金镶玉树叶形状吊坠一条(小)、金镶玉玉佛吊坠一条、金镶玉玉貔貅吊坠一条、葫芦形翡翠挂件一条、玉葫芦吊坠一个、14克金项链一条、金项链吊坠一个、玉镯一个、观音吊坠一个、龙形玉佩一个、树叶形状吊坠一条(大)、现金1700元(10元面值的100张,5元面值的100张,1元面值的200张)。经鉴定,被盗的五条金镶玉吊坠和一块葫芦形翡翠挂件共价值人民币1210元。

4、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14日的一天,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区**栋**号徐某某母亲家中,盗窃10.079g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406元)、2.789g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942元)、外币五十三张、金手镯一个、白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红色手工刺绣装饰袋一个、纪念币生肖币数量若干。经中国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对被盗的卢布、印度卢比、港币进行折算,共折合人民币159.89元。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区**栋**号曲某某家中,盗窃100克马年生肖金条一根、现金12000元(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20张)、纪念钞500元(面值50元的10张连号纪念钞)。经鉴定,被盗的马年生肖金条价值人民币38150元。

6、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到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陈某某家中,盗窃IXUS951S相机一部、人民币10000元、苹果4手机一部、玉质烟袋嘴一个、航天纪念币四张、纪念硬币三十二枚、粮票九十八张、旧款硬币古币十枚、毛主席纪念章四个。经鉴定,被盗的IXUS951S相机价值人民币50元。

7、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大千使用技术开锁手段,到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号玉某某家中,盗窃银项链一条。因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大千从玉某某家中跳楼。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大千共实施入户盗窃七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958.89元,及金吊坠二个、长方形上面写着1g的金块纪念币一个、镀金项链一条、玉葫芦吊坠一个、14克金项链一条、玉镯一个、观音吊坠一个、龙形玉佩一个、树叶形状吊坠一条(大)、金手镯一个、白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红色手工刺绣装饰袋一个、纪念币生肖币数量若干、苹果4手机一部、玉质烟袋嘴一个、航天纪念币四张、纪念硬币三十二枚、粮票九十八张、旧款硬币古币十枚、毛主席纪念章四个、银项链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杨丽莹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大千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散页4份,换押证1份。

3.小剪刀1个、T型工具1个、开锁工具4个、锡纸条1盒(共60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