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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5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在曲靖市麒麟区经营的“**服务部”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被害人阎某甲、曹某某、容某某、李某某、阎某乙、廖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蒋某某、杨某乙、秦某某、任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等15人多次借款、还款、拆东墙补西墙,隐瞒借款用途及“**服务部”实际经营状况,将借款用于购买4辆价值110余万元的轿车、支付高额利息、购买年货、礼品、生活开支等个人消费及店面经营,骗取上述人员本金及利息共计512万元未归还(其中欠阎某甲41万元、曹某某20万元、容某某35万元、李某某5万元、阎某乙34万元、廖某某60万元、胡某某27万元、刘某某20万元、卢某某20万元、陈某某80万元、蒋某某70万元、杨某乙20万元、秦某某40万元、任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40万元)。2019年4月29日,王某某逃匿近四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阎某甲、阎某乙、任某某等十五人的陈述;3、证人尤某某、吴某某、杨某甲的证言;4、借条、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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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瞿旭光

2020年2月4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侦查卷宗七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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