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在电话里发生口角。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到达龙口市东莱街道**村的王某甲家门口,双方在王某甲家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此情形后,就持菜刀从家中冲出,朝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肩部、手部砍了数刀。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冰、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