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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王大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2020年6月11日因寻衅滋事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20年9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害人郑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宜信惠普公司贷了一笔贷款,2018年3月份,郑某某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而无力偿还贷款(被害人郑某某因受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当时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大某(2018年7月份离职)承诺能够帮助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办理借贷意外保险和将贷款转为呆账可以减少甚至免除贷款,骗取其信任后,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在赤峰市松山区医院、附属医院、赤峰市松山区皇家帝苑二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74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大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8.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王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大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大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及该案民事以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该案被害人郑某某系残疾人被骗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王大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大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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