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琼A1****东风牌中型货车载着其儿子王某某由海南省临高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准备到**村收辣椒。王某驾车行驶至**线10公里+110米处**镇**村时,被害人符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道路右前方行驶,王某驾车从符某某左侧超车时,王某驾驶的货车右后尾部撞到符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左侧护栏部位,造成符某某连人带车向左侧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王某和王某某下车查看,发现符某某被撞倒在地,王某叫王某某拨打了120电话,之后,王某驾驶货车载着王某某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镇**村乡道将王某抓获。经司法痕迹鉴定,王某驾驶的琼A1****号厢式货车右后尾凸出边缘撞擦到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左侧护栏部位,造成正三轮电动车向左侧摔倒在地。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符某某系因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到重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某无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王某驾驶的载货汽车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判别评定为不合格,转向系统判别评定为合格;符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摩托车的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判别评定为不合格,转向系统判别评定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车辆放行通知书、到案经过、临高县人民医院出诊和急救病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琼公平鉴[2018]痕迹字第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琼公司鉴(法)字[2018]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梁 宇
检察官助理:蒙子强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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