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村**号,暂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2010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其于2020年4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天津机场货运区三号路,在被害人郑某某的云尚川菜馆内盗窃牛肉2斤,猪肉2590克,大米1袋,飞天茅台酒2瓶,人民币现金200元。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瓶茅台酒价值6570.66元、1袋大米价值60元、猪肉2590克价值145元。
2、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天津市东某某登州路,盗窃被害人阎某某洒水车上的抽水泵l个;之后又来到季景家园南侧十字路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早餐车上的液化石油气罐1个、生鸡蛋19个,蒙牛早餐奶(200ML装)10袋、海河可可奶(220ML装)13袋,纸币零钱67元,硬币零钱56.1元,江山牌香烟8盒。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抽水泵价值1714元,生鸡蛋855克价值5.4元、蒙牛早餐奶10袋价值22元、海河可可奶13袋价值42.51元。
2020年4月27日凌晨4时,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回到暂住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内查获上述物品并依法扣押,现该物品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阎某某、张某某。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暂住处查获了其于4月15日盗窃的猪肉2590克并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阎某某等3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2份。
7、勘验笔录1份、搜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2份。
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手机1部、钳子1把、撬棍1根、手电筒1个、电动三轮车1辆、外套1件、手套1副、帽子1顶、鞋1双、猪肉1袋、电池8只、圆铁盘2个、手推车1辆、胶丝袋84个、锁扣10个、钢管1根(以上物品除光盘外均暂存于机场分局刑侦支队,附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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