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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沭阳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刑),驾驶轿车,至本县**镇**小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使用钳子、起子等工具,盗窃该小区入户电线及五户室内插座电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1.65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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